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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:: 屏東縣長治國民中學

公告彙整

轉知本縣112-2「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及優秀學生獎學金」實施要點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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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依據「屏東縣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及優秀學生獎學金實施要點」辦理。
二、清寒獎學金申請資格:設籍本縣六個月以上,現為本縣國中在學之清寒學生,有下列情形之一,並有書面證明。
(一)持有鄉鎮市公所出具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。但不包含村里長出具之清寒證明。
(二)家庭突然遭遇變故或其他情形致生活陷於困難,經導師查核並由學校出具證明。
三、申請期間:112年3月1日起3月29日止受理申請(以郵戳為憑),逾期或申請表件不齊者,不予受理,所有申請資料恕不退還。(需檢附戶籍資料者,請以「直式橫印」、「申請人不省略記事」呈現本資料)
四、申請程序:由各校核實進行初審後,填妥國中申請名冊(電子檔),若申請學生之身分非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,請加附學校證明書。
五、清寒獎學金依學業成績先後排序審定發給,獎學金核定人數,各國中依總班級數,每三班錄取1名;不足三班以1名計算,採無條件進位計算。
六、已受領公費或已領有政府其他與本要點同性質獎學金者,不予發給本獎學金;且本要點各獎項獎學金,僅能擇一請領。
七、經本府審查通過後錄取名單將另函通知獲錄取學校,無論錄取與否,所送各項表件不再發還。
八、為鼓勵本縣國中生留縣升學,請學校對國三學生加強宣導,並將本獎學金要點公告於學校網站首頁,供家長及學生下載參考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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{{ $t('FEZ004') }} 2024-02-20|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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