{{ $t('FEZ001') }} 教務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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說明:
一、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3年3月7日臺教國署國字第 1135500248號函辦理。
二、本計畫係配合國家語言整體發展方案(111-115年)推動 「提升教學人員專業素養」及「增加本土語文師資來源」 之政策規劃,
獎勵及補助事項摘要如下(詳細內容,請參 閱附件公告計畫):
(一)本案所指「教師」為任職學校編制內具合格教師證之正 式教師(含具合格教師證且聘期3個月以上之代理教 師)。
(二)補助項目:
1、補助學校實施本土語文閩南語/客語文課程之教材資源 費用:鼓勵學校充實校內本土語文合格師資,且於113學年度優先安排校內符合資格之教師進行授課之學 校,
以每師1萬元、每校最高2萬元之基準,補助學校 本土語文教材資源費用。
2、補助學校課務調整所需鐘點費:學校提供非本土語文 專長教師,於113學年度修讀本土語文閩南語文/客語 文第二專長學分班期間,
每週最高減授2節課進行學分 班課業準備之課務調整,補助學校所需安排代理、代 課、或超時授課教師之鐘點費,
國民小學各校以每師3 萬元、最高補助18萬元;國民中學各校以每師4萬元、 最高補助24萬元。
3、上開各補助項目,各校就同一名教師申請本項補助經 費以一次為原則(含以前年度),如遇教師介聘異動 任職學校,亦不再重複補助。
(三)執行期程:自113年8月1日起至114年7月31日止。
(四)申請方式:113年8月9日(星期五)前將佐證資料、請領清 冊之可編輯odt檔及核章彩色掃描檔上傳Google表單 (https://forms.gle/nzhU31Ut5SH4hBVR8),
並確認電子 信箱傳送回覆副本。
(五)獎勵機制:為鼓勵並肯定教師參與閩南語/客語語言能力 認證考試、學校充實本土語文閩南語文/閩東語/客語文 師資及教育處業務團隊(含承辦人及業務主管),
有支持 轄屬學校及教師參與語言能力認證、培訓及取證等專業 知能活動等積極作為時,由其教育主管機關本權責核予 人員嘉獎2次以上之獎勵,且同1人不限1個項目。
詳細申 85 請方式於114年3月另案函知學校。
三、請學校依限上傳相關申請資料,俾利後續補助計畫核定作 業。
四、檢附「113學年度提升國民中小學本土語文(閩南語文及客 語文)專長師資獎勵及補助計畫」及請領清冊各1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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{{ $t('FEZ004') }} 2024-03-15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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