{{ $t('FEZ001') }} 教務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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說明:
一、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3年5月27日臺教國署國字 第1130059345號函辦理。
二、本案業以本府113年3月13日屏府教學字第11310293100號函 文學校提出申請,合先敘明。
三、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考量113學年度國民中小學學校排 課作業,爰同意調整旨案申請期限,請於113年9月13日前
將佐證資料、請領清冊之可編輯odt檔及核章彩色掃描檔上 傳Google表單,並確認電子信箱傳送回覆副本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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{{ $t('FEZ004') }} 2024-05-30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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